广东拟规定各地要配齐“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
金羊网讯 记者符畅,通讯员莫冠婷、杨琼婉报道: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基层工作队伍。要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从事儿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乡镇一级儿童工作管理人员统称为“儿童督导员”,村(居)一级儿童工作人员统称为“儿童主任”。也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充实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其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确定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职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负责宣传儿童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本村(居)两类儿童生活、教育、医疗、户籍、监护等基本情况,指导、协助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有关福利和救助,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主要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对儿童主任报告需要救助的儿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向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转介救助。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批次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培训。
《意见》还要求,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阵地建设。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合适的实体机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二要强化两类儿童工作机构管理职责。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主要强化以下工作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同时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管理责任,以及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的养育及监护责任,其中包括弃婴弃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受委托养育的孤儿。
另外,要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孤儿数量不断减少的实际情况优化布局,重点建设区域性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调整、合并服务对象少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慎重新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强地级以上市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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