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每月10日前不发上月工资 或最高罚20万
老板和打工仔们注意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30日。修订该条例已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1.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
对比现行条例,意见稿共有12处修改,大体倾向是保护职工利益。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而现行条例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于硬性规定发薪日,省人社厅给出的解释是: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2.天气原因致停工工资要照发
意见稿还新增条款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据了解,我国的台风和暴雨预警信号均分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欠薪者不仅要被追还要被罚
对于企业来说,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今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不仅要被追讨薪酬,向被欠薪员工支付赔偿金(按照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计算),还要面临着罚款。
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等五种情形(见下文链接)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社方面的解释是,欠薪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的行政处罚责任,缺乏威慑力,导致欠薪案件屡禁不止。规定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责任,有利于减少欠薪案件发生,避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
4.未到发薪日“走佬”将被直接视为欠薪
同时在欠薪行为的认定上,意见稿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省人社厅方面解释,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劳监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故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
5.将更快办结工资支付相关投诉
意见稿还压缩了人社部门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时限。现行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长可延长三十日。征求意见稿则将是否立案的时间压缩至五个工作日,原则上的办结时间压缩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6.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此外,意见稿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规定,新增条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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