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轨电车或被取消优先通行权
发布时间:2015-05-21 07:31:54 | 来源:未知
新快报讯 记者牟晓翼报道 日前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提交二审。对比修正案一审稿中备受瞩目的一条,轨道交通享有相对于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优先通行的权利,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应当主动避让
新快报讯 记者牟晓翼报道 日前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提交二审。对比修正案一审稿中备受瞩目的一条,轨道交通享有相对于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优先通行的权利,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应当主动避让,被以与上位法规定相悖为由删除。
在前日提交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审稿中关于轨道交通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避让的规定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没有规定有轨电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目前广州市有轨电车线路主要用于观光,行驶速度较慢,无需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此外,广州市有轨电车基本在封闭式轨道内运行,现全程仅有三处混合路段,该路段的交通信号灯已按照轨道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进行设置,足以保障有轨电车优先通行。
为此,二审稿中删除了轨道交通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综合考虑整体交通状况的原则提出混合路段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方案,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提出了交通信号灯优先有轨电车通行的要求,这使得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无法再依照有轨电车享有绝对路权的原则,进行简单的判断,而要依据当时事发地的交通信号灯、时速、刹车时间和力度、地面标志标线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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