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年219人被判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时遭变通(2)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人民网发表评论文章称,过去无罪案件审判之难,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
建议
改革重结果、轻过程的错案评价机制
据珠海中法院介绍,徐辉案中,侦查机关之所以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因警犬循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的徐辉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且根据D N A鉴定结论,徐辉的D N 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 N A的吻合度较高。
采用了D N A鉴定手段,为何此案证据还有瑕疵?“司法制度足够完善,是否就能够避免错案的发生?”有法官表示,美国的司法制度可谓完善,但随着D N A技术的发明与推广使用,才发现冤案并不少见,“据说,美国判案的正确率为99.5%。美国每年大概有1万件冤假错案;欧洲发达国家误判率也高达0 .5%。”
因为会有很多客观因素在里面,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珠三角一名法官坦言,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目前的错案考核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根据责任大小去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会让法官审判没有底气,“尽管自己内心确信无罪也往往不敢作出无罪的判决”。
因此,广东高院调研后建议,改革现有重结果、轻过程的错案评价机制。若非因法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证据缺失等其他因素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需另当别论,应该把现行的重结果的追究改变成对“违法审判”行为的追究。
严格把关检察机关撤诉机制
近年来,甘定中等代理过多宗刑事案件的律师认为,目前,作“无罪辩护”比较难。最重要原因,是因为检察机关抱着“有罪推定”的观念。此外,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全国有些地方自上而下希望无罪判决案件降到最低程度。
一些检察机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奖惩和升迁直接联系起来。“过去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这种做法也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建议,原则上应禁止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且可申请两次。在这两次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完全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还收集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说明此案难以查清,理应由法院及时以无罪判决作出终结性的处理。
判决无罪 法官面临哪些压力
来自被害方的压力
案件宣告无罪首先会遭到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导致被害人方上访闹访事件频发。
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压力
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另外,侦查、公诉机关与法院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分歧,因此不少案件在法院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会坚持认为已经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从而行使抗诉权。
来自地方党政机关的压力
对于一些案件,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会主张靠重刑来保一方平安,如果法院在没有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坚持宣告无罪,可能会受到打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责难。对于纪委查处后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协调纪委不同意无罪的,法院往往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大胆宣告无罪。
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民众对无罪判决的认可度并不高。有些舆论误导公众,出现“舆论审判”现象。
避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刑事被告人一般已被相关机关羁押多时,为避免出现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等情况,人民法院常常不易、不便、不敢宣告无罪。
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
对于存疑无罪的判决,法院、法官承担的最大压力是放纵犯罪的后果。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但很有可能实际上有罪却未受刑事处罚。法官可能会迫于压力不愿、不敢坚持原则,选择“疑罪从轻”以规避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责任。实践中,还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迫于当事人、检察机关等各方面的压力,作出有罪判决将矛盾上交,二审法院担心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压力,不敢轻易改判无罪,导致案件反复发回、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再审法院因担心媒体炒作、国家赔偿、原刑事审判部门不满意等原因而不愿宣告无罪,将案件发回重审,导致个别案件多次发还、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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