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一伦上诉乐漾开庭 不平等条约内容首次曝光
1月12日,演员盛一伦上诉乐漾影视传媒拖欠艺人工资案件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开庭。当天双方代理律师出庭,盛一伦本人并未到场。结束后,盛一伦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乐漾传媒并不具有演艺经纪经营资格,同时和盛一伦的合同中有大量不平等条约。
当天上午,乐漾影视传媒代理律师提出了合并审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申请三项新诉求,最终保留合并审理和中止审理申请两项诉求。因法庭需要做最后裁定,故当天最终并未开庭审理。
针对对方的新诉求,盛一伦代理律师表示:“乐漾诉盛一伦违约和盛一伦诉乐漾拖欠片酬两期案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合并审理。”同时律师表示说,“而他们想要中止审理申请的原因,是想让盛翔(盛一伦)告乐漾的审判结果要以乐漾告盛翔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表明双方有因果关系,但我们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盛一伦律师也表示,乐漾拖欠盛一伦片酬这一事实十分清楚,而乐漾诉盛一伦违约则不成立,因为首先,乐漾公司不具备从事演艺经纪活动的主体资格,它没有文化部门批准的演出经纪许可证;其次,乐漾公司经纪合同中,存在大量不公平、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盛一伦权益,其中包括盛一伦不能结婚生孩子,不能去探亲,不能离开居住地超过五天,不能单独接受记者采访,做这些事都要经过乐漾的批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同时在合同中,只规定了盛一伦违约要承担的责任,而乐漾则没有相关条款束缚,这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同时盛一伦代理律师也透露说,“乐漾公司长时间拖欠盛翔的劳动报酬。我们曾发函要求乐漾在三天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乐漾拒绝支付,因此我们解除经纪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
开庭现场,盛一伦方工作人员透露说,盛一伦目前的演艺活动属于个人经营,并非网上所传的还是由乐漾安排。而盛一伦本人的工作依然在照常进行,拍戏和其他活动都没有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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