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忘校车内闷死案续:司机和老师当庭忏悔
去年9月,横县莲塘镇的幼童小黄,因被遗忘在幼儿园“黑校车”上9小时导致身亡。1月16日,此案在横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幼儿园的股东兼校车司机潘某、以及跟车老师谢某,被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庭上,两名被告人对受害人家属忏悔称“对不起”
跟车老师:当天接送时没清点人数
被告人潘某是幼儿园的股东兼校车司机。在庭审现场,潘某称该幼儿园有规定,接送小孩时,司机主要负责车辆行驶的安全,车上小孩的人身安全由跟车老师负责,并认为“这个规定已能够确保小孩子的安全”。在跟车老师谢某抱学生下车并没有清点人数时,潘某并没有提醒或检查车上是否还有孩子没下车。
那么,幼儿园如何确定小孩是否全部到校呢?潘某说,一般由跟车老师登记,到教室后再由班主任点名。如果班主任发现有小孩没有到,会把学生名字报给幼儿园负责人莫某,再由莫某跟家长联系确认情况。
事发时,跟车老师是否执行了登记制度呢?被告人谢某,是案发时的跟车老师,目前尚未满19岁,参加工作仅两个月。谢某在庭上称,幼儿园在接送小孩安全方面并没有什么规定,管理人员只跟她讲过“让小孩子不要在车上打闹”,并没有要求下车清点人数。因此,尽管平时有一本登记本,但她称“因当天没有带登记本,是用心记的”,所以在接送小孩上下车时,她没有清点人数。
辩护人:班主任应负一定责任
对于孩子没有到校的责任,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黄某作为班主任,发现孩子没到校后,但她既没有向莫某汇报,也没有联系家长,她所说的“按规定学生两天不到校才联系家长”,也与幼儿园的制度不符。因此,黄某对幼儿的死也有一定责任,由此两名被告人的责任应可减轻。
同时,两辩护人提出,两名被告人有过失,但其情节相对较轻,因为事情的发生与学校制度存在漏洞、班主任工作有过失等有关联。同时,事发后,潘某积极地抢救,幼儿园、两被告人都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6.5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且两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同时,谢某的辩护人还表示,谢某现在还没满19周岁,以后的道路还很长,恳请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班主任行为与本案量刑无关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潘某、谢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考虑到两人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说法—“班主任有一定责任,由此应减轻两名被告人的责任”,公诉人表示“班主任的行为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
最后,两名被告人当庭忏悔。潘某说:“由于我工作上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心灵伤害,我心里感到很难过。希望法庭根据我自首、主动赔偿的情况,对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谢某则道歉说:“对不起,我刚步入社会,工作经验不足,导致被害人家属痛失爱子,在这里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希望法院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理。”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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